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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注册

商新企业须知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1. 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一张、个人简历包括教育背景(从大专开始写)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及主要业绩(有何发明、论著,获得何种奖励或重大成就)要写清年限。
注明:同时要写明公司的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及业绩。
3. 公司管理人员和专职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最少6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并在其学历复印件上注明其在公司的职务及职称。(也可提供职称复印件或学位复印件。)
4.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5. 统计负责人由谁担任。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股分合作制公司的章程需加盖公司的公章)注明公司的总资产为多少。
7. 公司的E-mail及座机电话和传真机号。
8. 公司的科研开发面积、办公面积各为多少是否是自有房产,是否有仓库面积为多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一、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
    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微电子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与上述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各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六、市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2.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为3至5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可延长至7年。
    七、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委取消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八、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消其新技术企业证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软件产品登记
1、软件产品定义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3、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4、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续延和备案
软件产品登记的续延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 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三份;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份;
  4.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5. 申请续延软件产品的样品一份;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三份;
  7.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软件产品名称规范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2、 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 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 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为具体数字。
5、 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 对于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 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 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软件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1. 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4.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5. 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6. 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7. 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8.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年审
年审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三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7)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一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网上回复信息提供指定的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加盖财务章;
(8)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9)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一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10)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 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 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 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 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 软件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4、 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和市科委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市科委批准;
3、 市科委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4、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和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销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认定机构,市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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