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注 册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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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 环 贷 款 服务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必须要获得许可,只有获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否则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对外业务。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逐渐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在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 “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进出口资格申请客户所须准备的文件 <进出口时需30个工作日>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 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 公章
  • 公章与人名章A4纸上盖印模1份
  • 企业名称与住所的英文翻译
  • 领核销单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会计与出纳人员姓名
  • 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 章程复印件1份
  •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 外汇结算账户开户币种
  • 法人签字文件(我方准备)
  • 电话、传真、手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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